2018年3月,被告人童某、吳某委托成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設計“GBC”平臺軟件電腦客戶端和手機APP,后伙同被告人周某、劉某等人預謀后,制作虛假宣傳資料,周某、童某、吳某等人謊稱由“GBC”平臺系統(tǒng)生成的“GBC”幣、財富幣是區(qū)塊鏈虛擬貨幣,具有巨大升值空間,以不同投資額對應不同收益率為誘餌,通過微信群、朋友圈采取傳銷組織形式層層發(fā)展下線,并在某大酒店召開“GBC”全國推廣會,公開虛假宣傳“GBC”公司總部在英國,是某市政府招商引資項目,欺騙會員購買“GBC”幣,以后來者投資支付先前者提現,其實并無實際經營。2018年7月23日,周某、童某要求成都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將軟件下線并刪除數據。周某、童某、吳某、劉某等人通過收集大量他人銀行卡,以POS機套現、銀行卡提現等方式轉移和非法占有“GBC”會員資金。至案發(fā),“GBC”平臺已發(fā)展會員47層。涉及會員賬號59548個,進出資金34.08億元,其中虧損會員賬號40480個,虧損6.29億元。
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周某、童某、吳某、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,數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。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,吳某、劉某作用相對較小,周某、童某主動投案,如實供述,系自首。根據犯罪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法判處四名被告人十五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。一審宣判后,四名被告人提起上訴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近年來,不法分子以新興領域私募基金、區(qū)塊鏈、虛擬幣、新能源、影視投資等為噱頭,同時采取傳銷方式非法吸收資金。本案中,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以“GBC”平臺為依托,公開向不特定人進行虛假宣傳,以不同投資額對應不同收益率為誘餌,按照傳銷組織的架構發(fā)展人員,周某等人的行為屬于通過傳銷手段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,同時構成集資詐騙罪和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。按照司法解釋的規(guī)定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(guī)定定罪處罰,故對周某、童某、吳某、劉某應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。
(來源: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)
《風險提示》
基金有風險,投資需謹慎?;鸸芾砣顺兄Z以誠實信用、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,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,也不保證最低收益,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(yè)績不構成對本基金業(yè)績表現的保證。投資者應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,審慎決定是否參與基金交易及相關業(yè)務。在做出投資決策后,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凈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,由投資人自行負擔。投資者認購(或申購)基金時應認真閱讀基金合同、基金招募說明書和產品資料概要等法律文件。投資者應遠離非法證券活動,嚴格遵守反洗錢相關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。